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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工会教职工节日、生日及其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24年07月04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昌学院工会教职工节日、生日及其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关爱、服务广大教职工,凝聚队伍,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无差别、全覆盖的原则,慰问范围包括事业编制教职工和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每年人均慰问标准参照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节日慰问时间为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等前后,生日慰问时间一般在会员生日当月。节日和生日慰问品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生日慰问品为生日蛋糕。

    第四条  慰问品的采购和发放

    (一)慰问品具体品种的确定。根据《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广大教职工的需求,每年在法定节日参照四川省总工会规定标准给会员发放慰问品,生日慰问品为生日蛋糕,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

    (二)慰问品的采购。由校工会牵头,根据《西昌学院工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慰问品的发放方式。慰问品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如校工会直接发放、商家送货到学校集中发放、或委托商家代为发放,教职工凭领物券到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指定物品的方式。

    (四)慰问品的发放时间。节日慰问品在相应法定节日前后发放;教职工生日及其他慰问品由各分工会及时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昌学院工会教职工节日、生日及其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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