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人事档案查借阅有关规定
摘自《西昌学院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西学院档<2017>3号)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统战部、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外,其余单位原则上只能查借阅本单位教职工人事档案。
1.查阅人事档案必须要由两人以上(含两人)来共同查阅。
2.查阅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查阅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阅档过程中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4.不得通过电话查询教职工人事档案。
5.未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查阅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更不得将其它材料装入档案。
6.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存档永久保管。
(二)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批权限及管理:
1.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应派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见附件二),方可到档案馆人事档案室查阅档案。
2.各单位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审签后,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需经组织部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由人事处领导批准。
3.纪监审部门人员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4.凡外单位查阅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的身份证明,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需经组织部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由人事处领导审批,并经分管档案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批权限及管理:
1.教职工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时,应派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见附件三),方可到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借阅档案。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需经组织部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由人事处领导审批,并经分管档案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
2.借出的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把档案给无关人员或教职工本人翻阅。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天,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本人可查询本人履历类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档案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查询。
附件2
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批表
内容 项目 |
姓名 |
单位与职务 |
政治面貌 |
被查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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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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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理由 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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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签署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查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人事处/组织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档案 工作的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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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批表
内容 项目 |
姓名 |
单位与职务 |
政治面貌 |
被借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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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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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理由及归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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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签署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借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人事处/组织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档案 工作的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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