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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8日     作者: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学院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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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秩序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在校内外制作、张贴、散发各种非法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及组织非法串联、非法游行、示威、罢课等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校内外成立非法组织或出版非法刊物,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或送劳动教养或宣告缓期执行或判处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影响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影响等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影响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被公安部门批评教育者,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九条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作案未遂,但经学校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或屡次作案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给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后,能主动退还赃物、主动承认错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参照盗窃行为依据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资料者;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的材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的桌面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

  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双方);

  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者;

  9.本款未列出的其他作弊方式者。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3.第二次作弊或有两种及以上作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旷课者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给予不同处理和处分。

  1.旷课10学时者,由学院(部)批评教育;

  2.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3.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6.旷课51—7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因旷课屡次受到学校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各教学班班长或纪检委员负责该班考勤,教学班任课教师每周与纪检委员、学习委员核对一次该班出勤情况,并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进行统计。学生旷课,由学生所在班任课教师和学习委员负责考勤,每周报学院教学秘书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  酗酒者

  (一)学生在校期间禁止酗酒,酗酒者均以违纪论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而出现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而发生的其它违纪违规行为,除按本条处理外,再按本条例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者

  (一)围观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赌博而发生纠纷,打架斗殴,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余人员根据情节、影响、态度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况处分:

  (一)殴打他人:

  1.情节和后果较轻,影响较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较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斗殴:

  1.情节和后果较轻,影响较小时,斗殴双方分别按不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较大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所有参加者均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指使、邀集校内外人员殴打同学、打架斗殴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殴打他人 ,参照本条(一)至(三)款加重一级以上处分,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直接参与打架斗殴,但对事态的挑起和扩大负有责任者:

  1.一般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应通过组织予以解决,凡因“私了”等行为扩大事态者,从重处分。

  (七)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打人者除接受纪律处分外,还应按责任大小分摊医药费、护理费、学校处理该事件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撕毁学校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不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涂改或伪造证明、证件、票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网上散布与学校客观情况不符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保留向其进一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坚持错误者;

  (二)违纪后,以各种非正当方式企图逃避责任者;

  (三)对揭发、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四)作伪证,造成调查工作困难者;

  (五)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引起事端者;

  (六)第二次及以上违纪者;

  (七)两案(或多案)并发者;

  (八)拖欠退赔款项及其它费用者;

  (九)其他应当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事实,真诚悔改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者;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赔偿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五)所犯错误属过失者;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纪行为调查程序和管理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系(部)协助;

  (三)除上述(一)(二)条外,系(部)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四)跨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违纪的事情经过,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部),系(部)应立即核对本人所写违纪经过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材料。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系(部)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部)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西昌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七)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西昌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八)处分决定的送达方式:

  1.学生或家长签收;

  2.按照学生亲笔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并取得回执;

  3.留置送达;

  4.在公开媒体公告,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九)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代表学校发文并出文告。

  (十)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由所在系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况,按下述款项处理:

  (一)学生干部,撤消学生干部职务;

  (二)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取消当期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三)违纪学生不得享受特困学生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处分生效2日之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其申诉权利仍受法律、法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西昌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预科学生,从取得学籍起至学生结业离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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