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作者:山地研究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简称“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以研究四川民族山地经济为主的系处级实体性学术机构[,由西昌学院领导和管理,四川省教育厅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本中心主要任务为:整合四川省有关民族山地经济研究的科研力量,与学术研究、教育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建立联系,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促进我省民族山地经济研究水平的进步;为我省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咨询和建议。逐步形成四川省民族山地经济研究的资料中心、研究中心、应用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
第四条 中心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和谐发展的建设理念,秉持学术引领,知识促进,和谐进步,共同发展的发展策略,推动中心为社会经济与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中心是隶属于四川省教育厅、由西昌学院具体承建的独立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编制、场地、资料室和科研队伍。
第六条 本中心设主任一名,主持中心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工作的指导,本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多名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推选,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八条 中心设综合办公室及科研工作室。由董洪清及汪腾负责山地经济转型研究;由张千友负责民族地区农村经济[h3]发展政策研究;由李思负责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研究;由李浩淼负责民族文化与产业发展研究。
第九条 对基地研究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动态管理,以科研课题为核心,面向校内外招聘,招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随课题进出基地。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本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需与中心签订聘任合同书。凡承担项目者需与中心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间内,定期向中心报告研究工作状况。中心学术委员会按规定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实施中期检查与工作督促,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中心各项日常工作,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开放基金经费的来源由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与共建单位拨款和中心自筹等组成。
第十二条 中心对校内人员所承担的开放基金项目提取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进行提取)。
第十三条 中心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复的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凡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项目不予结题,并作撤项处理和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学校每年为中心划拨平台运行费,运行费实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运行费主要用于中心的日常办公、承办学术研讨会、学术委员会会议、管理工作会议、开放基金项目评审、学术交流与调研、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五条 平台运行费由中心主任和科技处处长共同签字报销。凡外拨经费的,需附项目立项文件或经科技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的相关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是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心紧密围绕国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平台研究方向与学科发展前沿,在1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征集和编制工作,指南须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考核指标、验收条件等在申报公告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凡承担有中心开放基金项目而未结题者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中心开放基金项目。所有人员申请中心项目的项数限定为1项;作为课题组成员每年参与中心项目的申请数不得超过2项。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资助数不超过立项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项目原则上在CSSCI、SSCI等发表论文1篇或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专著或提供有价值并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普通项目原则上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第十九条 中心应严格控制校内人员的立项数,其中中心项目的校内人员的立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中心立项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中心每年开放基金的立项评审原则上应在4月30日前完成。立项评审包括材料初审、网上评审、现场评审三个阶段。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文件需通过学校发文流程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立项文件,中心要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应在一月内按要求与中心签订《计划任务书》,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中心资助的经费进行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对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结题指标)进行量化和细化。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的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年度3月31日前向中心提交上一年度所承担的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便平台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的总体状况。
第二十二条 凡由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为中心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拥有,成果转让需征得双方单位的同意。发表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成果报道和成果鉴定时,除需标注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和资助号外,还须将中心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成果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结题指标和经费预算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结题,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予结题。因特殊情况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办理延期结题申请,延期结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若延期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作撤项处理,并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民族山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2015年3月5日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