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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昌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继续教育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昌学院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等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凉山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工作,除本《办法》涉及内容外,执行四川省广播电视大学有关规定。

  第三条 西昌学院继续教育是学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培养造就一批地方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人才。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各类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的编报、对外宣传、招生录取、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制作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负责本单位各类继续教育的对外联合办学、生源组织、教学考务、学生管理、毕(结)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对全校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专业开办及站点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专业的开办,应符合教育部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地方建设需求进行选择。

  第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可设立校外函授站、教学点,非学历教育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教学地点,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只能在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设立考点的市(州)、县(区)开办。

  第九条  函授站设置与管理

  1.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函授生教学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函授站依托单位必须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教育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自有固定办学场所、稳定的师资队伍,并且不是其他高校函授站的依托单位。学校必须与设站依托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原则上同一地级市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函授站。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布局、审核,负责对已设立函授站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将设立情况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备案。

  3.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办学二级学院的管理与指导,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函授站各项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制度,密切配合学校对函授站进行的检查、评估。

  第十条 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1.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教学班开办地依托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培训机构等设立教学点。

  2.二级学院是教学点举办函授教育的主体,教学点协助二级学院开展教学活动和函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教学点业务上接受办学二级学院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通过设立函授站、教学点联合办学或在校内开办联合办学教学班,必须与合作方签订联合办学合同。凡未与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合同前必须清楚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签订前应要求合作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并保留其复印件。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提供办学许可证。不得与校外非法人资格单位签订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联合办学合同参照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合同范本,合同所含基本条款必须完整、清楚。

  第十四条  签订联合办学合同必须按规定履行校内审签程序,审签后作为学校签订合同的依据留存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保存审签件,学校办公室保存审签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联合办学合同校内审签程序。

  1.各二级学院与合作方参照学校合同范本,协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合同条款,由二级学院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院长签字后,将合同初稿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初审。

  2.继续教育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对联合办学合同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后,将初审的修改意见反馈各二级学院。

  3.各二级学院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的意见,修改和补充联合办学合同,二级学院分管继续教育的领导、院长审签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报学校监审处、发展规划处、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校长审签。

  5.审签后,按需要打印不少于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学校办公室盖章后由二级学院、学校计财处、继续教育学院及合作方备存。

  第十六条  签订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加盖“西昌学院”公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收费范围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凉山广播电视大学等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依据国家规定进行的收费。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收费项目。

  1.成人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学费、书费;

  2.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收费项目:学费、书费、办证费、答辩费;

  3.凉山广播电视大学收费项目:学费、书费、考试费、报名费、录取费;

  4.培训收费项目:培训费、书费;

  5.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收费工作,向学校计财处申请领用收费票据,妥善保管,真实完整地填写票据。公布学校计财处指定的专门银行账户,实行学生转账交费,确实无法转账等特殊情况下才收取现金,收取后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时缴入学校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及时核销票据。一律不得使用自备收据和打白条收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学年(学分)收取学费(培训费),不得跨年度、超标准和无项目收费。对函授站(教学点)收费严格按学年(或学分)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及时办理收费结算。各二级学院严格执行学院决算制度,每学期结束前按计财处规定及时办理决算(上半年6月底以前,下半年11月底以前)。在各二级学院交到计财处的费用核对无误后,方可在计财处办理决算手续。由计财处按决算所得的分成收入拨付各二级学院及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及管理部门则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成教收费管理系统。每学期或学年收费后,各成教收费部门将收费信息的名册和电子文档交到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班收费名册、将收费票据、收费信息录入微机存档,汇总后上报西昌学院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对外联合办学,我校负责组织教学的,联办单位分成不超过学费收入的30%(含);依托联办单位设立函授站的,联办单位分成不超过学费收入的70%(含)。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费分配比例。

  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分配比例。

  成人专科班:学校22%、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9%、办学二级学院69%。

  成人本科班:学校24%、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9%、办学二级学院67%。

  对方学校负责教学成本的联办成人本、专科班:除应转付联办学校教学成本及联办分成外,纯收入部分学校提取管理费25%,继续教育学院提取管理费9%,其余66%作为办学二级学院管理费。

  2.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费分配比例。扣除上交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学点联办分成,纯收入部分:学校22%、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9%、办学二级学院69%。

  3.凉山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分配比例。国家开放大学本、专科专业直属班:除上交四川省广播电视大学相关费用外,学费部分按5元/学分的标准上交学校,其余部分归凉山电大。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审批

  1.减免对象: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减免学费20%;学校教职工配偶、子女,可减免学费30%;书费一般不予减免。

  2.审批程序:符合以上减免规定的学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西昌学院成人教育学员学费减免申请表》,经各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减免标准为1000元以下者,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并报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减免标准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必须报学校校长签字同意。

  第五章 教学与教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单位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与基础,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作为学校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执行、调整和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以保证其严肃性。

  1.归口制订。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专业归口,结合各专业实际,科学定位,充分调研、酝酿、讨论,切实做好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2.方案内容。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所属二级学院、学制、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课程设置、教学进程、考核方式等。

  3.审核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后,各二级学院需组织专家组讨论审议,主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院长签字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学计划编制和教学组织

  1.教学计划编制。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安排,编制各学期的执行计划,平时开课的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寒暑假开课的应于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院长签字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2.教学组织。各二级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组织,通知到各相关函授站、教学点、教师和学生。学生和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上课时间。不得误课、迟到、早退及拖堂。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管理

  1.教学准备。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准备好教学指导提纲、教案、课件等教学相关材料,做好教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主动与教学点进行沟通,准时到达面授教学点开展教学。

  2.面授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成人教学的特点,本着学用结合、少而精的原则认真进行课堂讲授,并做好学生的自学笔记、作业的检查、批阅和答疑辅导工作。应确保教学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

  3.严格考勤。任课教师应严肃课堂纪律,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对学生考勤。

  4.评教工作。各二级学院于每门课程面授结束后组织学生评教,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书方法、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给予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函授教师选聘、教学津贴计算等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考勤与考核

  1.考勤。学生应按学校要求按时参加参加面授学习和考试。一般不接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则事先必须具备请假手续。

  2.考核内容。函授课程考核一般包括自学情况考核、面授出勤考核和考试(考查)三部分。学员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教学课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学期考试。

  3.命题。试卷命题范围要以课程教学内容为依据,试题应题型多样、题意明确、难易适中、区分度合理,其深度和广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并注重对学员实际能力的考核。

  4.考试。继续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开设课程的考试可采用开卷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考场纪律,确保学生独立完成考试。监考教师按要求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端正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

  1.主讲教师资质审核制度。我校继续教育课程主讲教师由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经历。各二级学院拟聘继续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均应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教师资质审核。由未经审核的教师所进行的教学活动,一律不被学校认可。

  2.教学活动审核备案制度。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教学、考核安排,均应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便于学校继续教育督导组安排检查。未经审核、备案的教学、考务活动,一律不被学校认可。相关教学工作不能计入教师年度工作量,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3.教学督导巡视制度。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继续教育督导组,对我校各类继续教育的教学和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以规范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教学质量。督导组有权随时对各二级学院的继续教育教学、考试全过程进行检查,各二级学院须予以配合。各二级学院应设立相应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小组,从而形成一支健全的教学督导队伍并相对独立地开展本单位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4.学生评教制度。学生评教采用无记名调查表,在每门课程结束后,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对授课教师的总体教学水平和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能力等进行定量评价。学生定量评价结果与授课教师教学津贴直接挂钩。各二级学院在上报教学津贴发放表时,应同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生评教材料,以作发放依据。

  5.教学事故追究制度。为规范教师的教学活动,并对继续教育教学、考务工作中的事故查处有章可循,学校对继续教育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征订与管理

  1.教材选用。应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具体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所选教材应尽可能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适应继续教育的特点,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应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和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继续教育专用教材。对于师生反映良好的教材应保持使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教材征订。我校成人招生计划内各种学历层次、各种办学形式的教学用书均通过由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教材供应商订购。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准确预订教材。教材征订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充分考虑周转时间、天气等可能影响教材按时到位的因素,保证各教学班授课前教材按时到位。

  3.出入库管理。教材管理人员应加强教材的出入库管理和库存教材的保管工作。教材采购账目和书库保管账目必须完备、清楚、规范。

  第六章  学籍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学与注册

  1.新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报到流程到校或学校授权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并交纳第一学年相关费用后,继续教育学院按国家招生政策及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经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3.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各种规定费用。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费的学生,必须办理缓缴费手续,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注册。

  4.凡注册新生,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建立相应的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籍卡、成绩登记表、奖惩处分决定、毕业生鉴定表等内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转学与转专业

  1.严格控制学生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已到毕业年级的;应予退学的;无正当理由的。

  2.由我校转入其他院校的,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属各二级学院审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院长签字,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

  4.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专升本原则上不能跨科类转专业;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与复学

  1.学生因病(须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学习,可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2.学生休学,事先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新学年开学两周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升级和留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的;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一学年内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累计达到两门的。

  3.学生留级后原则上必须参加留级年级所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已修课程成绩达良(80分)以上的,可申请免修,除此之外不得申请免修。

  4.学生留级应按所留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重复培养费。

  第三十八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本人申请退学的。

  2.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证明,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采取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

  3.二级学院、教学点负责将退学学生的成绩表打印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并注明退学时间;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2.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与综合成绩、遵守校纪等方面作出评语,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鉴定材料要如实反映学生的表现,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毕业实习鉴定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4.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省教育厅规定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领取条件

  1.学生领取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有合法学籍;学业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参加了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且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并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结清费用。

  2.学生领取应用型自学考试毕业证,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有合法学籍;课程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并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清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对应届毕业生必须认真核实其学籍、学制、成绩、缴费等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无误后,由各二级学院工作人员到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取毕业证并在发放名册上签名存档备查。继续教育学院不单独对各二级学院所属毕业生个人发放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对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证书进行管理。所领取的毕业证书应直接发到毕业生本人手中,不得采用邮寄等方式。发放时应要求学生出示身份证并当场核对毕业证书各项信息,严格办理签收手续并签名存档备查。确因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代领毕业证者,则必须收取毕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好记录,以作为代领依据。

  第四十三条  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发放,应按照规定认真审核、严格管理,做到准确无误。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对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除收回毕业证书外,学校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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