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发展环境、育人环境,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西昌学院责任追究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后勤管理处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违反《首问责任制》及《限时办结制》达到问责条件的个人。后勤管理处全体教职工均适用本制度。 二、后勤管理处全体教职工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和控告。 三、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并组织实施; 2、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3、上班时间无故擅自离岗; 4、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教职工、学生; 5、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 6、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教职工、学生办理有关事项; 7、对把握不准或重大、紧急事项,应当请示报告而未请示报告; 8、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 9、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以上情形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 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室(中心)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在月考评时依据责任大小分别扣月考评分1—5分; (二)情节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责令科室(中心)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同时在月考评时依据责任大小分别扣月考评分10—20分。 (三)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该科室(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科室(中心)负责人予以告诫,依据责任人大小分别扣月考评分20—30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教职工、学生或其它服务对象已谅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主动挽回损失; 4、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 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它相关人员; 4、拒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部门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 5、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七、后勤管理处教职工中凡是给予责任追究的,一律作出书面结论。 八、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九、受到责任追究的科室(中心)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对处理部门维持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提起申诉。 十、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构成违纪的,参照有关规定上报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于2015年9月修订 /p> |